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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服檢察院批捕決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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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服檢察院批捕決定怎麼辦?

一、犯罪嫌疑人不服檢察院批捕決定怎麼辦?

犯罪嫌疑人不服檢察院批捕決定可以要求檢察院複議,或按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按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案件規定》中第五條: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它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正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的申訴。

二、被批捕後相關流程

1、被批捕後接下來是刑事偵查,一般是二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最長延長到七個月,由公安負責。

2、刑事偵查完畢再交由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為一個月。

3、最後是提起公訴與法院審理宣判了,為一個月。

4、在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後即可聘請律師,包括取保候審,會見通訊,以及對公安刑警的偵查工作違法行為的檢舉與投訴。在移交審查起訴後,可以聘請律師或其他人做辯護人了。在這個過程中,律師是一直可以會見嫌疑人的。家人則沒有規定,一般是宣判以後。

三、逮捕的實施程式是怎樣的?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只有滿足既定的條件之後,檢察院才會批捕,檢察院在批捕之後,公安機關就可以拿著逮捕令逮捕特定的犯罪人員。若是在被逮捕之後,犯罪嫌疑人認為自己沒有犯罪的,此時可以向批捕的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