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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涉嫌詐騙罪筆錄怎麼取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9.99K)

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詐騙罪筆錄怎麼取?

犯罪嫌疑人涉嫌詐騙罪筆錄怎麼取

詐騙罪的筆錄是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記錄的,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會製作訊問筆錄,且訊問筆錄會交犯罪嫌疑人核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專案,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二、詐騙罪的訊問筆錄存在哪些情形的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一)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

(二)訊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三)訊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告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四)訊問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不在場的。

三、詐騙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型別?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四、涉嫌詐騙罪只有筆錄可以定罪嗎?

不可以,刑事案件的定罪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刑事案件中也不是隻有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才會製作筆錄,詢問證人或對相關物品進行辨認時,工作人員都會依法制作筆錄,筆錄可以作為證據材料使用。公安機關將詐騙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辯護律師可以查閱、複製或摘抄訊問筆錄以及其他的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