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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被告找不到是否可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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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被告找不到是否可以裁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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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找不到被告怎麼辦

1、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達包括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在內的所有法律文書。

2、如果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資訊網路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後,可以依法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