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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開庭多久出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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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開庭之後十五天內。依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仲裁裁決,若開庭後時間距四十五日期限不足十五天的,還會提前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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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審理時限及先行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