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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訴訟費是怎樣的

訴訟管轄 閱讀(7.15K)

打官司也不是不需要花費的,針對不同案件是需要交納訴訟費的。今天就來說申請管轄權異議的訴訟費的問題,那麼這種型別的訴訟費需要交納的嗎?如果需要,那收取情況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在本文中詳細講述管轄權異議申請訴訟費的內容。

管轄權異議申請訴訟費是怎樣的

一、訴訟費用交納的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

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十三條第(六)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二、管轄權異議申請訴訟費收取的情況

(一)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否預交案件受理費,現行法律沒有規定

在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出臺之前,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審判實踐中一般做法是,通知被告預交案件受理費,如其不預交則視為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在管轄權異議辦理中對案件受理費的收取非常混亂。有的法院要求被告預交;有的法院不要求被告預交,而是要求被告在駁回裁定生效後再行交納;有的法院乾脆不收案件受理費。造成這一現狀的原因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含混模糊。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根據此規定,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受理費是以結果論英雄,被告所提異議成立時,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費那樣由敗訴方即原告承擔,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費。只有被告所提異議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費。

同時,《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還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其中對於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是否預交案件受理費沒有做出規定。

(二)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應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一,無論案件受理費還是申請費均以預交為原則,不預交為例外。從《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看,只有三類案件不用預交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即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申請執行、申請破產清算

第二,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交納不具有操作性。管轄權異議不成立被駁回後,異議處理程式已經完結,被告沒有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動力。其拒不交納案件受理費,法院也只能走執行程式,此種做法過於浪費訴訟資源。

綜上,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通知其限期交納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納的視為未提出申請;如最終經審查被告所提異議成立,裁定移送的,則同時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

以上內容不僅講述了管轄權異議申請訴訟費交納的法律依據,還全面闡述管轄權異議申請訴訟費收取的分類情況,相信你有了較為全面的瞭解。訴訟費也是常見的法律費用,交納相應的訴訟費也是開展法律工作的基本內容,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