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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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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程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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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中被告應在何時提出管轄權異議

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據此,在民事普序中,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的答辯期即十五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