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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案件怎麼處理?

訴訟管轄 閱讀(1.6W)

首先,指定管轄是上級法院依職權指定其下級法院對某一案件實行審理,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的裁判。對指定管轄,下級法院應當服從,但是,當事人對法院的指定管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表示接受或提出異議。其次,允許當事人對指定管轄提出異議,是程式公正的外在體現。指定管轄的案件,上級法院在指定時已經考慮了公正審判的因素,當事人再提管轄權異議,沒有任何意義,只是無謂的延長了訴訟期間。當事人應向接受指定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當事人可提出上訴;如果異議成立,接受指定的法院則不能改變上級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轄,而應報請上級法院裁定是否變更指定管轄。

管轄權異議的案件怎麼處理?

管轄權異議案件是指訴訟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答辯期內提出對管轄權的異議,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予以處理的案件。正是由於原告在起訴時有可能利用自己訴訟發起者的優勢規避法律,選擇向最有利於自己的法院起訴,而在立案審查階段,法官僅僅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材料進行程式性審查,這種對案件管轄權的判斷不能使法院完全將自己無權管轄的案件排除在外,在受理案件後發現管轄錯誤是在所難免的,因此,法律規定被告在合理期限內有權提出不服該院管轄的主張和意見。

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有明確的管轄權問題。審判的法院一定要有案件的管轄權才能夠進行審理,如果當事人認為該法院沒有管轄權來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話,要及時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來對案件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