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管轄權異議濫用原因和處理方式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9.97K)

管轄權異議濫用原因

管轄權異議濫用原因和處理方式是什麼?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異議人行使異議權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辯期內提出,無論證據情況如何,法院應當“審查”並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訴。該規定對當事人行使管轄異議權沒有相應的規制措施,這是管轄權異議濫用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

1、沒有適當限定提出管轄權異議及上訴的條件。法律只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即可提出管轄權異議,而對於當事人基於什麼原因對管轄權有異議則在所不問。

2、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成本極低。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需交納費用,對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而上訴的,也不需交納受理費。

3、缺乏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有效制裁機制。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擔被法院裁定駁回的後果,如因該異議的提出引起延緩訴訟的後果,異議人也無須承擔責任。

管轄權異議濫用處理

1、嚴格審查立案條件,從源頭減少管轄權異議案件。對於在本院立案的案件,應當認真審查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尤其對於合同糾紛案件,詳細審查相關材料,詢問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點,以便準確掌握案件資訊,正確判斷管轄權,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及時通知原告,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規定。對於不能提交必要證據的異議申請,以及明顯無正當理由的申請,應當退回,不予審查,但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管轄權異議的合法期間內能夠提供必要證據再次提出申請的,應當受理。同時,因為法院無須作出裁定,當事人申請被退回後,也不得上訴。

3、要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如果案件本身從現行訴訟法規定看,受案法院的管轄權沒有疑義。一旦當事人有提出管轄異議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轄權異議,承辦法官可向相關當事人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同時以社會誠信原則對當事人展開教育,引導其注意自身社會形象,從而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4、要盡力統一執法尺度,減輕當事人對審判結果的疑慮。法律不是萬能,法律存在漏洞,這不容置疑。由於司法實踐出現的問題,基本法不可能全部作出統一規定,甚至基本法所定規則本身亦存在爭議,這為各地執法不統一留下空間和隱患。這就要求最高院盡最大努力,儘快統一司法實踐出現的新問題的執法尺度,減輕當事人對不同法院不同結果的疑慮。

其實發生管轄權異議濫用的這樣的情況,也不是大家自己願意的,大多數的情況下是不知情的,因為上訴提交的法院也是有一定的規定的不能就近的原則的,其實發生這些事的原因還是因為提出異議的成本較低或者是缺少了有效的機構和上訴的條件,那麼處理的話應該從立案條件和對於當事人的引導等方面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