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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提管轄權異議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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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亂提管轄權異議處罰是什麼?

亂提管轄權異議處罰是什麼?

亂提管轄權異議,可以進行罰款處理,具體情況如下:

1、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不得實施遲延或拖延訴訟的行為,或干擾訴訟的進行,應協助法院有效率地進行訴訟。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其請求應有需要法院進行裁決的必要性,對法院移送管轄應有合理期待。

2、以管轄異議為例,法院僅能依法裁定權利人承擔一百元的訴訟費,這完全不足以對管轄異議濫用形成威懾,不足以維護對方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合理期待。花一百塊錢就可以拖延訴訟程式好幾個月,這既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不利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3、從實踐來看,有關法院曾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當事人處以罰款。處罰決定是一個很好地開端,但罰款畢竟不是常規作法,如何根治管轄權異議濫用問題,還需要從程式法的立法角度予以考慮。

二、濫用管轄權異議原因

1、沒有適當限定提出管轄權異議及上訴的條件。法律只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即可提出管轄權異議,而對於當事人基於什麼原因對管轄權有異議則在所不問。

2、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成本極低。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需交納費用,對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而上訴的,也不需交納受理費。

3、缺乏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有效制裁機制。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擔被法院裁定駁回的後果,如因該異議的提出引起延緩訴訟的後果,異議人也無須承擔責任。

三、濫用管轄權異議的危害

1、濫用管轄權異議制度,會導致管轄權異議制度功能出現異化,甚至引發許多負面後果。管轄權異議一經提起,法院只能被動地啟動管轄權異議程式,需耗費一定時日,佔用有限的司法資源,這也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糾紛的及時審判和解決,打亂正常的訴訟秩序。司法程式具有安定性,如果濫用管轄權異議,會給訴訟的開始和程序帶來不利影響,原本依照正常程式和法律規範應當採取的步驟不得不重新安排,極大地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2、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法院可能對其作出處罰決定。

在司法實戰中,當事人為了拖延司法審理的期限,可以利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方式來對審理造成干擾,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涉及到故意違反司法審理的相關規定的,是可以對其進行處罰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