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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開庭流程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2.0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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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開庭流程有哪些?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一些案件,在一審法院進行了受理後,當事人可能會認為受理法院並沒有權利進行該案件審理,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這時就會涉及到管轄權異議開庭,那麼什麼是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開庭的流程又有哪些?

一、管轄權異議的概念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二、申請程式

1.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

2.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式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查範圍

由於我國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採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實踐中引起另外一個爭議比較多的問題,即管轄權異議的審查範圍。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範圍,理論界存在著三種爭議觀點:一是隻能進行形式審理,二是應當進行實體審理,三是折衷觀點,以形式審理為主,實體審理為輔。管轄是由案件的糾紛性質決定的,對其性質的界定就成為異議是否成立的關鍵。

三、管轄權異議的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四、開庭審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

雖然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保障管轄制度的順利實施。但近來提出管轄權異議開庭申請演變成了一些案件的當事人拖延訴訟的常用手段、所以,當事人應正確認識並正確使用這一權利,認真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異議提出後的流程,從而保障管轄權異議開庭的環境井然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