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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程式審查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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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程式審查範圍是怎樣的

管轄權異議程式審查範圍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因此,管轄權異議的審查和裁決程式為:

1.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2.法院受理並審查;

3.作出裁定;

4.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5.等待上訴裁定結果

二、管轄權異議應在什麼時間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後,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管轄權有異議的,一定要在提交答辯狀之前進行申請,過了這個時間期限,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案件。管轄權異議是要遞交起訴狀的,起訴狀只要明確表達自己想表達的內容就可以,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