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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抗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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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抗訴,就是我國公民對於民事法庭作出的裁決結果是存在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其實民事糾紛當中的抗訴,肯定是需要當事人在律師的幫助之下才能夠完成的,因為我國絕大多數的普通公民,甚至都不知道抗訴的這一法律名詞,更不用說是民事訴訟法抗訴時效。

民事訴訟法抗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法抗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一百八十二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對於哪些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1、對於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後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

2、對於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3、嚴重違反訴訟程式。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迴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迴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三、什麼是抗訴?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式,提請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

抗訴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按照第二審程式提出的抗訴。按照第二審程式提出的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式,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

另一種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不能自行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當事人在接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結果以後,可以在五天之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一般是從接收到判決書的第二天開始計算的。除了抗訴外,當事人還享有上訴的權利。另外要注意,抗訴是有條件限制的,法院在審理的過程當中程式違法或者裁定的法律適用不當的等這些情況才引起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