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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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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對於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在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複議申請的情況下,有兩種法律救濟手段供當事人選擇:

一種是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因為可能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實質上仍是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複議機關儘管沒有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但在法律沒有規定行政複議必須是前置程式的情況下,並不影響當事人直接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並且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還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行政爭議。

另一種是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如果當事人堅持認為複議機關應當受理其複議申請,也可以以複議機關不作為為由提起訴訟。但是,無論是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還是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都不涉及另一機關作共同被告問題。

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 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 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 、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 、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 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 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 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複議是針對於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才會實施的行為,一般只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並有合法的證據就可以申請,如果複議機關不受理自己的請求,那麼是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