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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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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期限是多久?

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期限是多久?

六十日,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1.如果公民向上級行政部門提交了行政複議的話,複議機關應當自接受公民的複議申請之後的60天之內來做出一個決定,到底是受理這個複議還是不受理這個複議,不過如果法律規定案件比較簡單,情節比較輕微,不需要60天的話,那麼可以提前進行處理。

2.當然了,像一些行政案件涉及的人員比較廣,而且也比較複雜,那麼這個時候60天之內是沒有辦法做出一個判斷的,此時可以適當的再延長一些時間,但是延長的時間也不可以超過30天,也就是說最多是在90天的時間之內,行政複議必須要給出一個答覆。

通常來講,如果行政複議的申請已經提交了的話,那麼如果是下級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判斷失誤或者是處罰失誤的話,應當作出複議的,不過用以下幾種情況,就算是提交了複議申請的話,也沒有辦法作出行政複議受理的決定。

二、不能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

1.第一種,國家的行政安全機關,依照刑法而作出的,明確經過法律授權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之下,是為了審問犯罪嫌疑人而來調查刑事案件,取得證據等等,這個時候對於證人的檢查,搜查以及對於銀行賬戶和相關個人資訊的收集,都是屬於法律明確賦予的權利,所以在這個時候,就算個人隱私被侵犯,或者是個人的權利受到了一點點折損的話,是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就算提出了的話,上級行政部門也沒有辦法受理這個複議。

2.第二種是已經被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當事人重複申請。

由於在我國行政複議的機會只有一次,對於同一件事情,如果已經被駁回一次行政複議的話,那麼就說明他是屬於類似於上文當中所提到的,不可以接受行政複議的情況,那麼此時就沒有必要再次提出行政複議了,因為上級部門同樣是不會受理的。

在我國行政處罰和行政規定,是對於公民行為的限制和約束,如果公民在生活當中做出了違法、亂紀的行為的話,那麼可以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來對居民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是限制一定時間段的人身自由這樣的法律處罰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複議申請不被受理的話,應當在法定的期限之內通知當事人。由於行政複議是對於公民權利的一種保障,也是對於行政部門權力的一種制約,所以在行政複議的過程當中,必須要實施保護公民的權利,及時的給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