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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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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怎麼辦?

對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怎麼辦?

對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可以選擇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申請範圍如下。

1、對拘留、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行政許可證和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或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以及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9、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

10、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複議申請書怎麼寫

1、行政複議申請書的首部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複議書中應寫明申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和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3、寫明申請複議的目的、要求。即明確提出撤銷或者變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具體行政行為。

4、事實與理由。這是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核心部分,這部分應寫明三方面的內容:

(1)事實。應客觀地陳述引起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案件事實,指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2)證據。為證明所陳述的事實,應列舉出有關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以及其他證據材料,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

(3)理由。應在概括事實的基礎上,授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過推理,論證複議請求的合法性。

5、複議申請書的尾部應寫明致送的複議機關名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申請日期。

6、附項中應寫明提交的申請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份數。

行政複議是有一定難度的,如果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處罰認為是合理的,那麼只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履行判定裁決就可以,不服氣的情況下就申請訴訟來維權。最好是可以委託一個知識豐富的律師為自己維權。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關於行政複議的範圍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劃分,比如說對許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處理方面的決定,是不能夠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的,如果公民法人提出了行政複議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在接到材料之後,就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