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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決定不予受理的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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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決定不予受理的事項有哪些

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決定不予受理的事項有哪些

①內部行政行為,

②對民事爭議的處理,這裡僅指調解與仲裁兩種爭議解決方式,對於裁決,可以訴訟也可以複議,例外是專利行政裁決不得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③行政指導等其他非具體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有哪些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在提起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同時,可以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定,提出進行審查的請求。可以請求進行審查的行政規定是指: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對於行政規章的審查辦法,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辦理。

行政複議是一種依申請行為而產生的一種行監督,因此想要提起行政複議的話,是必須符合相關的條件,如果是屬於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的話,那麼是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的,只能夠進行調解,或者是申請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