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受理範圍>

對於不予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可以申請複議嗎

受理範圍 閱讀(1.69W)

一、對於不予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可以申請複議嗎?

對於不予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可以申請複議嗎

對於不予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可以申請複議。

行政複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二、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有的申請人不清楚所要從事的活動是否需要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並明確告知申請人其所申請的事項不需要行政許可。

2、申請的事項不屬於被申請的機關的職責範圍。申請人只能向法定的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也只有該法定的行政機關才能接受其管轄範圍內的申請並予審查。申請人向無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申請行為無效,被申請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作出不受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受理其申請的行政機關。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複議流程是什麼?

第一,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

第二,複議機關受理申請後,在七天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影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第三,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

第四,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

第五,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綜上所述,對行政許可決定有爭議的屬於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在司法實踐中行政許可申請不被受理的情形比較多,例如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當事人申請的事項,根本就不需要經過行政許可等,當事人要根據行政許可申請不被受理的具體原因再決定是否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