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受理範圍>

對行政複議不予受理申請決定可以起訴嗎?

受理範圍 閱讀(2.17W)

可以,我國在行政複議制度中實施的是一次複議原則,即行政行為經過一次複議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一般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不能對行政複議決定再行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不予受理申請決定可以起訴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認為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其行政複議申請無正當理由,雖可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反映,但上級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後作出的告知行為,並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此種告知行為依法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非複議前置的不予受理決定,行政訴訟不應受理,行政複議機關也不必告知訴權。因為這並不剝奪當事人對原的訴權。而在複議前置的情況下,行政複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人民法院將不能再對同一事實和理由的行政訴訟進行審查,從而使當事人的訴權喪失,不能保障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就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但人民法院的裁決只能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受理,不就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從立法技術看,如果非複議前置的不予受理決定,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法》就沒有必要再有第十九條的特殊規定。

不應將行政複議行為視為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簡單納入行政訴訟受理範圍。行政複議的本質屬性是監督職能,而非行政執法職能,具有準司法性質。它與行政訴訟同是行政爭議的救濟途徑。兩者的救濟目標都是指向行政執法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把針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監督決定,認定為又一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理上說不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七條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複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實踐中,把行政複議機關對不屬於行政複議管轄範圍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納入了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無論是人民法院,還是行政複議機關,都不能就糾紛的實質作出裁決,當事人的請求不可能通過這樣的途徑得到解決,這在客觀上對糾紛當事人起了誤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