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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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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二、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所謂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無權發售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個人私自出售發票,或者有權發售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不具備領購、使用上述發票條件者發售發票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一次實施還是幾次實施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只要發票數量累計達到50份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嚴重侵犯了我國的稅收管理制度,還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的的量刑也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法院量刑的基本規則就是要以犯罪事實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