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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能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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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能否起訴?

對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能否起訴?

對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是可以申請起訴的。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如果對公民的利益產生侵害,公民有多種救濟手段,申請複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機關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決定受理,會通知給申請人。等拿到複議決定書後,當事人如果對於處罰的結果不服的還能進一步的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複議申請被受理後,該具體行政行為暫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有待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

(2)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4.申請人的起訴權受到抑制

即申請人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提起行政複議的流程是什麼?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我國對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提起是有著明確的條款進行約束的,因此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來執行。如果對於已經被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當事人就已經失去了再次提起的機會了,但是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還可以進一步的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