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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可申請行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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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可申請行政複議嗎?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可申請行政複議嗎?

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不可以再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只可行政訴訟。

一級複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

一級複議制度是中國《行政複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複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級審判的救濟,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複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可訴嗎?

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可訴,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行政複議機關違反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三、複議撤回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撤回能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又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當事人有異議或者不服的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申請行政複議後,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權益,此時如果是自己無法處理的,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來幫助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