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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申請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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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駁回申請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怎麼辦?

駁回申請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怎麼辦?

駁回申請不予受理行政複議完全是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的。所謂行政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某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由行政複議機關先行審查,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仍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只有法律、法規可以規定行政複議前置的情形,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不能規定。

我國目前只有少數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複議前置的情形,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前置的原因,是因為具體行政行為所涉及事項屬於行政機關法定的專屬管轄權,由行政機關先行對這些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處理,可以發揮行政機關的管理優勢,儘可能迅速、有效地解決行政爭議,減輕人民法院的負擔。

《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2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第1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複議前置情形。

二、行政複議前置規定內容是什麼?

對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只限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即行政複議前置)的行政爭議,而非全部的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前置原則的補充規定。當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後,該申請只要符合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行政複議機關必須受理。但如果接受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從這一法律規定就可以看出,並不是所有不服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決定依法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而是有範圍限制的。該規定的司法救濟程式是專為行政複議前置的情況設定的。因為,對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沒有必要對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完全可以就原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提出行政複議的話,肯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行政複議法》當中的規定來提交書面的申請書的當然了,如果說複議機關駁回申請不予受理的狀況之下的話,那麼是可以行政訴訟,這也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一種救濟權利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