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受理範圍>

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依據是什麼?

受理範圍 閱讀(2.11W)

一、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依據是什麼?

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依據是什麼?

1、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3、不屬於本行政複議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4、 同一行政複議申請,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或者同一主體、同一事實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5、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接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這就是說,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除了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為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外,行政複議機關都應當予以受理。

二、行政複議的受理內容是什麼

一是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審查機構是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二是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審查期限是五個工作日。

三是審查的內容包括:行政複議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其內容是否符合行政複議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濟手段排除了行政複議,即對於法律不要求必須經行政複議後即可起訴的事項,應當審查行政相對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是否是重複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是審查後的處理。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依據法律不予受理,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是對行政複議機關不受理或不答覆行政複議申請的救濟手段。

六是行政複議申請的受理對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

三、行政複議的管轄

行政複議管轄,是指不同層級、不同職能的行政機關之間受理複議案件的分工。管轄的實質意義在於解決具體對某一行政複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行使複議權。

1、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3、對特殊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1)對派出機關、機構行為不服的管轄;

(2)授權關係中的管轄;

(3)對共同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4)對被撤銷行政機關行為不服的管轄。

行政複議也是有自己受理的範圍,若是屬於不予受理的範圍之內,那麼即使在規定的時間內有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機關也是不會受理申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中的規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主要有四種情形。而在申請行政複議的時候,也要先了解清楚應該向哪一個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