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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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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怎麼辦?

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怎麼辦?

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訴訟。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為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外,行政複議機關都應當予以受理。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有: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而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而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對國務院制定的規章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對行政機關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檔案單獨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除了上述情況外,對申請人依法提出的其他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都必須受理,否則就是違反《行政複議法》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該法第34條,行政複議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無正當理由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申請行政複議的話,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行政複議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通常狀況之下,如果是屬於經偵複議的受案範圍的情況之下都是需要受理的,然後作出受理的決定,如果說不符合的話,也是需要告知並且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