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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複議申請受理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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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行政複議申請受理規定是怎麼樣的?

對於行政複議申請受理規定是怎麼樣的?

對於行政複議申請受理規定是行政機關在收到行政複議的申請之後,就會對此進行一定的審查,審理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制。需集體討論的案件,先由行政複議應訴處自行討論,提出初步意見;再報分管複議工作的的負責人稽核,提出進一步意見;最後由法制辦公室全體討論,法制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決定。集體討論由法制辦公室負責人主持,承辦人負責匯報案件事實情況、案件調查情況、相關的法律規定、重點需要討論和研究的問題及初步意見。

二、行政複議的審理程式是什麼?

(一)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二)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影印件傳送被申請人。

(三)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影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四)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五)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六)行政複議決定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目前在我們國家在審理行政複議型別案件的時候,行政複議機關是需要做出一定稽核的,也就是需要首先對於這樣的一種申請書來判斷是否符合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如果不符合的狀況之下的話,那麼都不需要進一步的進行調查,直接的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