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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不服可以起訴嗎?

行政複議 閱讀(2.26W)

一、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不服可以起訴嗎?

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不服可以起訴嗎?

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15天內向法院起訴,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起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下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物件釋出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複議的決定是由複議機關進行實施,如果對複議的結果有任何的異議可以走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權益,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訴求可以獲得受理,所以,在處理時多諮詢一下,這樣才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