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複議>

對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提出的申請可以如何處理?

行政複議 閱讀(2.58W)

一、對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提出的申請可以如何處理?

對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提出的申請可以如何處理?

行政複議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就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這些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申請人的權利是什麼?

行政複議申請人主要有以下權利:

(一)申請權。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利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委託權。在行政複議中,複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行政複議代理人代為參加複議。

(三)申請回避權。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申請人可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係的辦案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

(四)查閱權。申請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五)撤回複議申請權。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六)訴權。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一)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六)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當申請人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由提起復議時,要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在這類案件中,行政複議機關審查的物件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審查要以該行為存在為前提,否則審查就無從談起。在行政複議中,申請人是訴訟程式的發動人,並且也只有申請人才有啟動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