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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只需作出口頭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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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只需作出口頭決定嗎?

對於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只需作出口頭決定嗎?

對於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並不是只需作出口頭決定,對於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行政機關是可以訴訟的。行政許可申請符合以下條件,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1、申請事項屬於該行政機關職權範圍;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另外,行政機關如果發現行政許可相對人的行政許可申請不符合條件,一般都會將申請材料的有關要求,儘可能具體和詳盡地告知申請人,有利於申請人正確地提交申請材料,避免出現需要補正、延誤受理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怎麼辦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要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如果發現行政許可相對人的行政許可申請不符合條件,一般都會將申請材料的有關要求,儘可能具體和詳盡地告知申請人,有利於申請人正確地提交申請材料,避免出現需要補正、延誤受理的情況。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在對於行政許可這個問題上,必須要首先提出申請,然後有行政許可機關對此進行一定的審查,如果說不符合我們國家所規定的行政許可的受案範圍,那麼是可以作出相關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此事是需要通過書面的方式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