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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行政複議 閱讀(5.77K)

一、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行政處罰據決定不服的可以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我國公民、法人、一些組織做出的處罰。

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二、行政複議的特點

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申請複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機關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決定受理,會通知給申請人。等拿到複議決定書後,當事人不服的還能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涉及範圍廣、覆蓋的面積大,所以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我國規定了可以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處罰進行行政複議,此時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如果對公民的利益產生侵害,公民有多種救濟手段,此時我們一定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