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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的回覆不服如何處理?

行政複議 閱讀(2.21W)

一、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的回覆不服如何處理?

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的回覆不服如何處理?

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15天內向法院起訴,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起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複議決定書是指行政機關按《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程式,對審理終結的複議案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就全案的具體問題做出處理的書面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二、行政複議決定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複議決定執行的條件:

(一)行政複議決定已經生效,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義務及其執行措施被申請人有義務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複議決定。

(三)申請人不履行義務及其執行措施申請人不履行義務及其執行措施。

一般行政複議書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複議機關做出複議決定後,應當依法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如果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若法律規定複議為終局決定的,行政複議書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複議決定書是指行政機關按《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程式,對審理終結的複議案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就全案的具體問題做出處理的書面決定。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行政複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複議決定書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

我們需要辦理事務如果符合條件的可以進行書面申請或者是口頭申請,會有相應的機關進行受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口頭申請並不是什麼情況都可以的。行政複議程式是為了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如果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的,那麼,複議程式中的被申請人就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