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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財物價格認定規則是什麼

財產侵權 閱讀(3.01W)

《毀壞財物損失價格認定規則》是國家發改委為進一步規範毀壞財物損失價格認定工作,解決毀壞財物損失價格認定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制定的,毀壞財物根據毀壞程度分為完全毀壞和部分毀壞。財物的毀壞程度應由辦案機關確定,毀壞程度不明或有爭議的,應要求辦案機關委託專業技術機構或人員出具質量技術檢測報告或專業意見。

損壞財物價格認定規則是什麼

《毀壞財物損失價格認定規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毀壞財物損失價格認定工作,統一操作方法和標準,保證價格認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毀壞財物損失價格認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定機構對刑事案件中被故意毀壞的、具有實物形態的財物損失價格的認定。價格認定結論僅作為公安、司法機關(以下簡稱辦案機關)辦理案件的證據材料,不作為民事賠償依據。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毀壞財物損失價格是指由於故意行為致使財物原有功能或形態發生變化導致其本身價值減少或喪失的數額。

第四條 毀壞財物根據毀壞程度分為完全毀壞和部分毀壞。

完全毀壞是指毀壞財物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無法修復的。

部分毀壞是指毀壞財物可以修復,並且修復後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條 財物的毀壞程度應由辦案機關確定,毀壞程度不明或有爭議的,應要求辦案機關委託專業技術機構或人員出具質量技術檢測報告或專業意見。

第六條 認定毀壞財物損失價格,應要求辦案機關書面明確以下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一)明確價格認定所涉及案件的性質;

(二)明確毀壞財物為案件所涉及的物品;

(三)明確毀壞財物品牌、規格型號、產地、啟用時間及毀壞前使用情況等實物狀況;

(四)明確財物毀壞的部位、範圍;

(五)明確無法維修需更換的專案;

(六)價格認定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辦案機關未能明確相關情況的,可不予受理。

第七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與辦案機關共同進行實物勘驗,必要時應有相關專家參加。勘驗結果與辦案機關提供資料不符的,價格認定機構應中止價格認定,並要求辦案機關書面予以明確。辦案機關不能或不予明確的,價格認證機構可終止價格認定。

第八條毀壞財物損失價格認定應根據財物不同的毀壞情況選擇相應的價格認定技術路徑和方法。

第九條 完全毀壞財物的損失價格,可通過財物毀壞前的價格扣減毀壞後的殘值確定。

計算公式:損失價格=財物毀壞前的價格-殘值

第十條 部分毀壞財物的損失價格,可通過修正修復費用的方法確定,即以修復毀壞財物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觀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修復費用為基礎,對比修復後和毀壞前的狀況,分析其差異因素,修正後確定損失價格。

計算公式:損失價格=修復費用±修正值-殘值

修復費用=更換主材價格 輔料價格 工時費 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當地不具備修復條件的,修復費用按鄰近具備修復條件的市場價格確定。

第十二條 當地市場無法取得原使用材料價格的,按替代材料價格或鄰近市場的材料價格確定。

第十三條在實際修復過程中發生的毀壞財物的搬運、清理等其他費用不計入損失價格,辦案機關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價格認定結論書中單獨列示,並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毀壞財物修復後,因其技術工藝、使用壽命、使用效能、外觀及更換部件的成新率等方面發生變化,造成修復後的價格與毀壞前的價格有差異的,應根據質量技術檢測報告或專業意見,綜合考慮差異因素,確定修正值。

第十五條 採用修正修復費用的方法測算的損失價格超過按完全毀壞測算的損失價格的,按完全毀壞確定損失價格。

第十六條 財物的毀壞程度輕微,僅對外觀產生一定影響的,可根據外觀變化對其價格的影響確定損失價格。

第十七條 對於毀壞動物、植物等特殊財物的損失價格,應結合其特點進行認定。

第十八條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綜上所述,不管是不小心還是故意損壞他人的財物的話都是要賠償給對方的,但至於賠償金額是多少是由相關規定,不能說當事人要多少損壞人就要給多少的,如果雙方對於損壞財物的價格無法確認是就交由公安機關委託專業機構來檢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