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墜物致人財物損害法律規定是什麼?
1、高空墜物傷人並不是整棟樓都應當承擔責任,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
2、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3、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拋物從幾樓開始算?
一般情況下,二樓及以上向下拋棄物品,均屬於高空拋物行為。
當然,若只有一層,單該層建築格外的高,從高處向下拋物行為,亦屬於高空拋物。集兩個條件。
因此,高空拋物無法明確的說是幾樓以上,屬於高空拋物,應當認定從高處向下拋物,即屬於高空拋物行為。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通常情況下,從二樓以上往下扔物品,都算高空墜物。如果只有一層樓,但該建築物十分高,從高處向下拋物的行為也屬於高空拋物。處理高空拋物案件時,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否則都會被認定為侵權人,賠償受害者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