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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對故意毀壞財物罪價值認定是否有統一規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5W)

一、刑法中對故意毀壞財物罪價值認定是否有統一規定?

刑法中對故意毀壞財物罪價值認定是否有統一規定

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福建省犯故意破壞財物罪的量刑標準一般是: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裝置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二、故意毀壞財物案件的審理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故意損壞財物罪也是和經濟犯罪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只要需要對財產數額進行認定的,那都需要適當的考慮到當地的人均收入和經濟發展速度來確定,所以由國家立法部門統一規定故意損壞財物罪的價值認定標準是不太符合實際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