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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毀他人財物的價格鑑定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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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損毀他人財物的價格鑑定主體是誰?

損毀他人財物的價格鑑定主體是誰?

由公安機關進行判定。破壞公私財物可能會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若行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即只要達到以上條件,就會被立案刑事拘留。若未達到上述立案標準,那麼可能會依據《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處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價格怎麼鑑定

由於在確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數額時要區分財物的價值是整體喪失(毀滅)還是個體喪失(損壞)兩種情況,那麼,在具體案件中,對被財物被毀壞的價值進行鑑定時,就要考慮財物的損壞程度以及沒有被毀壞的價值(即殘值)等因素,才能對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數額做出準確的鑑定。

(1)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同時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3)為練習開車、遊樂等目的,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故意損壞財物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4)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5)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在生活中,對於公私財產不能損壞,故意損壞財物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懲處,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對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含義的認識不統一,導致在進行價格鑑定時採用了不同的鑑定方法,影響了執法的統一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