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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中財物價值如何確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4W)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中財物價值如何確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財物價值如何確定

1、犯罪數額=恢復原狀所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

2、犯罪數額=財物損失價格=恢復原狀所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恢復原狀所需主要材料費×綜合成新率 恢復原狀所需輔料費 工時費等合理費用)-殘值;

3、犯罪數額=原值-殘值。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裝置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也可以這樣說,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毀滅或損壞公共財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使某項財物的價值與效用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的行為。此罪的構成特徵是:一是主體方面特徵,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裝置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如果損害的金額比較小並且情節不惡劣,一般不會按照犯罪進行處理,會按照行政處罰進行處理。行政處罰一般是進行拘留或者是罰款。刑事處罰不服氣的,是不可以進行上訴處理的,因為在判刑之前會根據國家司法程式進行立案和偵查,對拒不認罪的會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