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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毀他人財物的價值認定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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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確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數額時要區分財物的價值是整體喪失(毀滅)還是個體喪失(損壞)兩種情況,那麼,在具體案件中,對被財物被毀壞的價值進行鑑定時,就要考慮財物的損壞程度以及沒有被毀壞的價值(即殘值)等因素,才能對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數額做出準確的鑑定。

損毀他人財物的價值認定方法是什麼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他侵犯財產罪一樣,數額大小是決定故意毀壞財物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量刑輕重的決定性因素。但是,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含義與盜竊罪、搶劫罪中數額的含義是完全一致,還是具有自己不同的含義,卻是一個尚未明確的問題。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 【國有財產的保護】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因此,對侵害財產所造成的損害,首先應該考慮的是,能返還原物的,要返還原物;原物損壞但能修復的要儘量修復;修復後影響其質量和價值的,應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不能返還原物或恢復原狀的,可以用種類和質量相同的實物賠償,或按照被損害財產的實際價值賠償。

民法上對財物被損壞情況下如何賠償受害人是明確按照能否修復為標準來進行區分的,實際上就是區別了財物價值全部喪失和部分喪失兩種情況。由於民法強調補償,其賠償範圍要大一些,而刑法強調對行為人過錯的懲罰,在數額的確定上要比民法更嚴格,沒有理由在確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數額時比民法上的賠償範圍還大。因此,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確定必須要區分毀滅和損壞兩種情況,否則,就會導致行為人在民法上賠償的少而在刑法上確定的數額卻更大的情況。

損毀他人財物是否構成犯罪的行為,需要根據損毀財物的價值以及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斷,如果價值達到一定的標準,那麼是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量刑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沒有達到犯罪標準,那麼只需要接受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