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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壞財物罪價值怎麼判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84K)

一、故意損壞財物罪價值怎麼判定?

故意損壞財物罪價值怎麼判定

對財物被毀壞的價值進行鑑定時,就要考慮財物的損壞程度以及沒有被毀壞的價值(即殘值)等因素,才能對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數額做出準確的鑑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對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含義的認識不統一,導致在進行價格鑑定時採用了不同的鑑定方法,影響了執法的統一和公正。根據《關於辦理故意毀壞財物罪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之規定:"故意毀壞的財物價值,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所需要的費用大於財物本身價值的,是指被毀壞財物本身的價值,恢復原狀所需要的費用小於財物本身價值的,是指恢復原狀所需要的費用。

毀壞公私財物涉案物的價格鑑定一般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1、損壞物的損失價值,若委託方沒有特別要求,一般只計算其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價值。

2、損壞物的損失價值,應根據其損壞程度按以下原則測算:

(1)修復為主、更換為輔;

(2)修復應能使外觀及主要效能恢復接近被損前的狀況;

(3)更換零部件的材料、質量應對等。

二、故意損壞財物怎麼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和《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的規定,故意毀壞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如果財物損失達到數額巨大,則構成加重處罰情節,將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故意損壞財物罪價值鑑定主要看損壞物的損失價值,如果是可以修復的,那麼修復的價錢也要算進去,具體的價值得看損壞財物的本身價值,因為有一些財物是有升值價值的,鑑定的時候可能也會算進去。

故而,在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當事人定罪量刑的問題。在具體認定中,毀壞程度的不同,所認定的數額幅度也不同。毀壞包括毀滅和損壞兩層含義,認定被毀壞財物的價值時,只有在財物被毀滅的情況下,才指財物整體的價值的大小;而當財物只是被部分損壞的情況下,僅指財物個體被毀壞的價值的大小。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只有正確理解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含義,嚴格區別毀滅和損壞二者的內涵,才能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正確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