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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關於財物合法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4.8K)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關於財物合法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故意毀壞財物罪關於財物合法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即使是不合法的財物,也不可以故意毀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二、 審判標準

由於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犯故意破壞財物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裝置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認定標準應當根據是否存在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只要存在故意毀壞財產的犯罪事實,就應當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有關認定標準及量刑的程式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司法機關可以依照執行,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