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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壞財物罪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1W)

故意損壞財物罪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對於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其實也是在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之後,才會被認定為故意損壞財物罪。當然,要是行為人是出於過失,導致了他人財產損壞的,這個時候是不能被認定為此罪。而在說到故意損壞財物罪的標準時,往往包括了兩方面,即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那到底故意損壞財物罪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行為目的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毀滅或者損壞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

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不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故意毀財物;財物須為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缺乏其中任何一個基本條件,一般情況下不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比如毀壞的是自己的財物的行為,不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雖然故意毀壞財物,卻沒有達到數額較大或者不具備其他嚴重情節的,一般情況下不能以本罪定罪處罰。

四、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

雖然這兩種犯罪都屬於侵犯財產性犯罪,行為主體均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也都表現為故意的心態。但前者侵害的客體為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者侵害的客體為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前者目的在於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而後者目的是通過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採用其他手段來達到破壞生產經營的目的。前者毀壞的為公私財物;而後者毀壞的一般是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機器裝置、耕畜等生產資料。

五、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畢竟司法實務中,對於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只有先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才能認定構成刑事犯罪。那麼之後,也才可以結合《刑法》中的量刑標準,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