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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藥費誰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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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藥費誰墊付

對於交通事故發生後,對受害人的治療醫藥費用,我國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應該由誰來墊付,由於傷患病情不能耽誤,所以大多時候還是要自己先行墊付,等確定了事故責任,再由事故責任人進行賠償,如果在自己的經濟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交警協商,由保險公司先墊付。當交通部門對事故進行鑑定,確定了損失賠償責任人,如果責任人拒絕賠償,並且在通過交警等部門調解仍然無效的,我們就可以通過上訴來解決。

訴訟要經過以下程式:

1、本人或者委託律師定起訴狀,收集證據(如住院期間醫藥費、檢查費用等的收費憑據等),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審查後,會在訴狀提交的七個工作日內立案。

2、立案後法院向被告發送起訴狀,被告應在15日內做好答辯狀,以便法院對案件進行整理,做好開庭準備。

3、開庭前三天,法院向相關當事人傳送通知,做好開庭準備。

4、開庭。雙方嚴格遵守法庭紀律,在工作人員的主持下,按各項流程有序進行證人、證詞、書面證據資料、證據鑑定、雙方答辯等事項。

5、審理結束,等待宣佈審判結果。待法院的判決書下發後,審判結果正式生效。

6、如果被告沒有按照判決書的規定履行賠償義務,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被告強制執行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當時條件緊急,需要對受害人就近醫治,否則一定要去縣級以上的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一切賠償費用以醫院出具的收費憑證為準,對出院後的後續治療費用,需要醫生出具診斷書,證明受害者確實需要這部分的恢復治療。如果受害人擅自轉院,去指定醫院外的其它醫院治療,或私下購買治療藥品的,不給予交通事故醫藥費用賠償。對於不按照醫院給出的出院時間出院,繼續住院產生的費用,以及住院期間治療非交通事故造成的疾病的費用,不在賠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