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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非法集資的形式有哪些?

醫療保險 閱讀(3.1W)

非法集資的行為在各行各業都可以發現,為了減少受到財產損失的機率,這些行業的領導者應該向自己的職員宣傳在本行業中出現的非法集資的特點。醫療保險是幾乎每個人都會購買的,違法分子看到了機遇,故而會代為購買保險,這只是其中的一種非法集資的方式,具體來說,醫療保險非法集資的形式有哪些?

醫療保險非法集資的形式有哪些?

一、醫療保險非法集資的形式有哪些?

1、主導型案件

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

主要手段: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2、參與型案件

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

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3、 被利用型案件

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

主要手段:

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

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專案(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

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

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二、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非是任何形式的參與非法集資的行為都會受到刑事處罰,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部分主體只是被騙餐櫃非法集資行為的,是不會被處罰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很難證明自己的是被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