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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非法集資形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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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非法集資形式包括哪些?

一、企業非法集資形式包括哪些?

(一)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一些集資是沒有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以及一些超越本身許可權的批准部門。

(二)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款的方式除了貨幣,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 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 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二、具體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資理財領域。近兩年來,各地出現大量以投資理財諮詢為名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諮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常常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專案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二)P2P網路借貸。在這裡提醒廣大投資者,P2P網路借貸屬於資訊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物件不能是平臺本身;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於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通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於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鍊斷裂、暴力催債、“跑路”事件等頻頻發生。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蘇、遼寧、河南、山西、山東等地,個別地方已經出現行業性風險。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由原先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設立,或以合法身份為幌子,仿照銀行外觀設立營業網點,通過代辦員、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強,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其他領域。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

一直以來,利用違法的手段,違反法律規定,向公眾吸收存款的行為情節比較嚴重的,會構成我國非法集資相關犯罪,但是很多人對於這種行為並不能夠一眼識別出來,具體的非法集資形勢比較常見,表現為在網路借貸和農用的專業合作社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