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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名的犯罪形式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7W)

一、非法集資罪名的犯罪形式有哪些?

非法集資罪名的犯罪形式有哪些?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託投資、委託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返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 最近的變化: 利用錢莊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例如,借種植、養殖、專案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集資罪的判決是基於不同的犯罪形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不同的犯罪事實,最終的判決結果和認定的罪名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