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非法集資新的形式包括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3W)

非法集資新的形式包括哪些?

非法集資給社會的影響十分惡劣,儘管國家已經制定了各種法律來嚴厲打擊,但因為受到利益的驅使,非法集資依然活躍在投資市場上。因此,投資者們應擦亮雙眼,認清哪些投資是非法集資,從而提前防範風險。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蒐集了一些非法集資新的形式,大家瞭解之後就不會輕易上當了。

一、非法集資新的形式包括哪些?

非法集資的手法花樣不斷翻新,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援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三)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釋出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資訊,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四)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人“加盟投資”,或者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投入資金。

(五)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六)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路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釋出虛假招標資訊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二、集資詐騙的特徵

1、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專案。“以虛假的證明檔案”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2、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3、被騙物件的公眾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物件,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但它們有共同的特徵。非法集資通常會以較高的回報率吸引投資者,在吸收到存款之後,卻無法兌現承諾,甚至直接攜款潛逃,使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所以投資者們在投資過程中要提高自己的風險意識,才能最有效地避免經濟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