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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包括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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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資包括哪些形式?

非法集資包括哪些形式?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髮[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①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②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③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④)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⑤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⑥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⑦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⑧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⑨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⑩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二、構成要件分析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定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裡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物件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在近幾年中我國的經濟水平不斷的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投資方式開展起來,那麼其中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投資方式隨之建立起來,但是也是會有不法分子會選擇通過欺騙或者隱瞞真相等形式來進行非法集資,那麼公民在選擇投資時一定要選擇通過正規合法的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