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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7W)

一、涉嫌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有哪些

涉嫌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有哪些

1、利用投融(資)理財資訊諮詢公司等民間理財類公司為平臺開展非法集資。此類公司僅需工商註冊,業務僅限於資訊諮詢,但很多公司超範圍非法經營,公開宣稱開展所謂投資理財,向社會公眾吸收或變相吸收資金;

2、一些限定業務的機構組織超範圍開展非法集資。比如,一些私募股權投資超範圍經營涉嫌向公眾非法集資;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及一些融資擔保公司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的非法集資,或者為非法集資提供擔保;一些農業專業合作社以入股分紅為誘餌吸收農民資金投資異地或放高利貸;

3、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援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4、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釋出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資訊,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5、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或者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等方式,引誘群眾集資;

6、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7、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路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釋出虛假招標資訊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二、怎樣認定非法集資罪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定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裡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物件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非法集資指的是非法的吸收公眾的資金的一些行為,非法集資,在我國是比較經常出現的一類違法犯罪的行為,並且一般涉案的金額都是比較大的。而非法集資常見的形式有,利用一些投資公司來為平臺開展一些非法集資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