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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辦理退休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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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辦理退休解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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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快要退休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一般不能解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定自動延期應當理解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自動變更,即事實形成而不需要通過雙方再續簽勞動合同予以確認。自動順延期間應當理解為在原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5)款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41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 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可見,即使企業按照第41條的規定可以裁減人員,但對於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企業也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同時,第45條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期滿,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勞動者退休。

例外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條款並不受第42條的制約。

只要解除了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職工退休明身份就得以證明,也即簽署的離職勞動合同就是最好的證明。若用人單位在沒有理由的情形下,不與職員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職員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得到司法救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