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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勞動合同和退休返聘合同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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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勞動合同和退休返聘合同有區別嗎?

臨時工勞動合同和退休返聘合同 ,已經退休的勞動者不能確定勞動合同,在法律上已經不是勞動者,所以應當簽訂僱傭勞務關係,簽訂聘用合同,合同應當約定雙方應當行駛的權利與義務,工資可以不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可以不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工作時間可以當事雙方自行約定。

一、臨時工勞動合同和退休返聘合同有區別嗎

正式工合同屬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約束,而臨時工的是協議,適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約束力。正式工法律規定必須簽訂合同,臨時工可以簽訂協議,也可以口頭約定。

2、內容。臨時工只需要說明雙方權責以及工資情況就可以,正式工合同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內容,比如勞動保護等等。

3、違約後果。臨時工一般只要任何一方不滿意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但是正式工合同除了法定情況出現外,其他情況解除企業或者個人均需要承擔不同後果。最佳答案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勞務關係訂立勞務合同。

勞動者年滿16歲,不滿法定退休年齡,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人單位經過合法註冊,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用工單位未經合法註冊,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係,應當訂立勞務合同。自勞動法實施,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

二、什麼是返聘協議

1、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

2、但考慮的安全的問題,建議為退休人員購買商業的意外傷害險;

3、工資支付方面可以不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雙方協商;

4、可以不遵守最低工資制度;

5、工作時間可以雙方約定。

退休後再就業不訂立勞動合同。已經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因此,不需要訂立勞動合同。退休職工與聘用單位是勞務關係,應當訂立聘用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綜上所述,臨時工勞動合同和退休返聘合同 ,臨時工簽訂的是勞務協議,依據是民法通則,臨時工協議內容可以是口頭協議,也可以訂立書面協議,協議內容需要寫明雙方權利與義務,以及工資發放等情況,臨時工只要雙方不滿意,可以隨時解除勞務關係,不用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