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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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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有效嗎?

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有效嗎?

1、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第二條規定:“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2、《勞動合同法》第44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退休返聘人員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檔案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已經退休的人員,也是可以在單位就職的,但是由於退休的年齡屆滿之後,勞動合同就會終止,故此單位在任聘退休職員時,需要與該職員簽署聘用協議,建立勞務關係。此類職員在獲得收入之後,也是需要繳納稅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