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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的內容

勞動關係 閱讀(2.92W)

事業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的內容

實際生活中,在事業單位即使是解除了勞動關係,但是為了證明真實存在的勞動關係,往往需要事業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以免日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關於事業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事業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

事業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

( )年第 號

同志與我單位於 年 月 日簽訂了 年聘用合同。現按下列第 條所述情況解除(終止)聘用關係:

一、聘用期限已滿或聘用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雙方協商不再續簽聘用合同;

二、聘用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三、符合昌州政辦發(2004)138號檔案第二十四條 款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四、符合昌州政辦發(2004)138號檔案第二十五條 款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五、符合昌州政辦發(2004)138號檔案第二十七條 款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原受聘人(簽名): 聘用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鑑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一式三份,單位一份,個人一份,個人檔案一份。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事業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的相關資料,從前面的資料我們不難看出事業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與普通企業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大致是相同的,是必須要落實勞動關係解除的重要事項。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茂名律師。